被許可人在申請行政許可時都符合許可的各項條件,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決定也并不違法,其得到的行政許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并可依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但是,被許可人在合法地取得行政許可后,所從事的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活動卻可能產生違法的情況,如果出現這些違法的情況,被許可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被許可人在合法取得行政許可后,在從事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需要依法承擔有關行政的或者刑事的法律責任:
一是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涂改是指故意涂去許可證原有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標志,并加上新的標志。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將許可證賣給不具備條件或者資格或者雖然具備條件或者資格但沒有向行政機關提出許可申請的個人或者組織。出租是指以非法手段以許可證的使用權來換取他人租金的行為。出借是指將行政許可證件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本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以外,不得轉讓。行政許可依法取得后,一般不得轉讓,要轉讓也必須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比如,依照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是,土地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的,如果該相對人涂改許可證,或者出借、出租、倒賣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就背離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初衷,使行政許可方面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失去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就可能發生。實踐中,被許可人涂改許可證,主要目的是超越許可的條件和范圍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等活動。出租、出借、倒賣許可證,主要目的是通過不法手段從中牟利。被許可人對這些不法行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比如,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行政許可是根據被許可人的能力或者資格授予的,被許可人如果超過了行政許可的范圍或者條件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則有可能侵害他人或者社會利益,嚴重的則會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比如,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律師執業的范圍只能是一個律師事務所,但某律師同時在兩個律師事務所以上執業,其行為即屬于違法。再比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所發放的森林采伐許可證都對采伐的范圍有明確的要求,但有關個人或者單位卻超越森林采伐證許可的范圍采伐林木,其行為即構成違法。再比如,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種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和建筑業績等,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行政機關審查合格后,發給不同的資質證書。不同資質等級的建筑企業只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超過了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活動,就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隱患,進而對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三是向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這是向行政機關隱瞞實情、逃避監督檢查的行為,在實踐中經常發生。比如,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藥品生產單位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而藥品生產單位卻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生產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被許可人對其在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生的這類行為,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